前一陣子 在幫客戶處理一間店面漏水的問題 因為承租方來電反應 這陣子不知道為什麼 天花板
漏水漏的很嚴重所以我跟我的客戶回報之後 就趕緊過去現場巡視 並且請大樓總幹事請社區配合
的水電來看 也請自己認識的朋友介紹的水電來看 只是各方說法不一 有說要請水電來 有說要請
抓漏的來 而大樓總幹事這邊的說法是我客戶這邊因為結構有變動過 所以跟樓上沒關係???
而我找來的水電建議我要從樓上那邊去看過才能準確的找到問題 後來因為一直漏水會造成目前
承租方工作上的不便 因此跟屋主建議要先解決這個問題 抓漏的部份可以稍後處理 但是一定要
先讓承租方能夠解決問題 所以先請廠商做了集水盤 把燃眉的問題先處理好
在處理這件事的過程 我有很深的感觸 當然 要是今天是一般的透天房子 滲漏水的狀況比較好
處理 當然 我只是說比較好處理 事實上狀況也很多 尤其是連棟式的也是問題一堆 但是要是公
寓 大樓這種的 問題就更多
先看一下下面這篇報導
4樓漏水5樓不理 法院判賠 2013-6-24
〔記者李忠憲/新北報導〕新北市土城區郭姓夫婦因住處天花板漏水,要求樓上住戶陳姓比丘尼讓工人入屋修復遭拒,雙方對簿公堂,法官到現場勘查並依據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判陳姓比丘尼應容忍鄰居到她家施工到修復為止,並支付6萬6000元的維修費。
5樓認為問題在水塔
陳姓比丘尼昨向記者表示,她有向法官和建築師公會人員說明,漏水應是新建共有水塔有問題,不全然是她的問題,如今判她要負全責,雖不服只能承受,將會申請調解,看是否能分期付款;郭妻表示,如果師父一開始就願意溝通,大家也不用上法院。
住公寓4樓的郭姓夫妻,去年因住樓上的陳姓比丘尼屋內冷熱水管線漏水,導致他們家廚房天花板滲漏,有水泥塊剝落及出現壁癌。郭家找來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確認原因後,要求陳姓比丘尼准許派工進屋修復不成,寄存證信函及貼告示限期處理,卻未獲理會,因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陳姓比丘尼說,之前樓下修繕房屋將隔牆拆除,震動噪音影響生活起居,並造成她家地板龜裂,磁磚脫落,她都沒有求償,如今對方反而找她求償。她認為樓下漏水應是之前郭家施工造成。
鑑定修復費為6萬6
承審法官到現場勘查,以及公會鑑定結果,認定漏水原因是在陳姓比丘尼家中,鑑定修復費用為6萬6000元,判她應讓施工人員進入家中施工修復及支付修復費用;可上訴。
漏水損鄰 名醫判賠30萬 2013-7-1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國內治療靜脈曲張的名醫李相台,位於北市仁愛路的4樓房屋漏水,3樓住戶提告求償162萬元;台北地院送鑑定後認定,3樓滲水是4樓冷熱水給水管漏水所致,判4樓屋主李妻應賠償30萬元。
李相台樓下的住戶指控,李家的冷熱水給水管漏水,導致3樓的天花板、木作裝潢滲水,向他反映卻不修繕,害他不得不搬出去住,漏水屋也無法出租,訴請李相台夫婦賠償租金損失77萬,回復房屋原狀修繕費用85萬,共求償162萬元。
李相台反駁,漏水原因是對方將前後陽台外推,導致雨水滲漏。法官委請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到現場鑑定,並請水電師傅到庭專業作證,鑑定認定是李家的冷熱水給水管漏水,滴入3樓形成積水四散並延流至3樓全室。
|
|
再看一下下篇
文章主題 : 樓板漏水修繕費用問題
發表於 : 週二 1月 27, 2009 2:58 am
|
|
註冊時間: 週二 1月 27, 2009 2:18 am 文章: 2 |
想請教各位專家大大們, 我家住二樓,前幾天一樓鄰居前來告知我家自來水管漏水, 經查確實是我家主臥室浴室地板中的冷水管破裂, 所流出之自來水造成一樓天花板漏水, 但是我自從四年前入住後至今,期間未曾裝修房子, 研判應為水管老舊造成之狀況, 由於管理委員會主委和一樓鄰居的意思是我要自行負擔所有修繕費用, 請問這合理嗎?再者若是修繕時,破壞了我主臥浴室原有裝潢, 則該筆的裝潢維修費由那方負擔?
|
|
回頂端 |
|
|
lcp311 |
文章主題 : 樓板漏水修繕費用問題
發表於 : 週二 1月 27, 2009 9:15 am
|
|
註冊時間: 週日 1月 25, 2009 2:58 am 文章: 123 來自: 台中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由於管理委員會主委和一樓鄰居的意思是我要自行負擔所有修繕費用, 請問這合理嗎?合理
再者若是修繕時,破壞了我主臥浴室原有裝潢, 則該筆的裝潢維修費由那方負擔?請自行負擔
若您不處理.則依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
|
回頂端 |
|
|
francessca |
文章主題 :
發表於 : 週二 1月 27, 2009 12:33 pm
|
|
註冊時間: 週二 1月 27, 2009 2:18 am 文章: 2 |
可是依公寓大廈管理修例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因為不是由我動工所導致漏水問題的啊!!而是因水管老舊才導致漏水的, 應所以該是由我及樓下住戶平分修繕費用才是,不是嗎? 所以公寓大廈第10條中指的”所有權人”應指是樓上及樓下雙方住戶,而非單指樓上住戶不是嗎? 請各位專家解惑~~
|
|
回頂端 |
|
|
lcp311 |
文章主題 :
發表於 : 週二 1月 27, 2009 3:44 pm
|
|
註冊時間: 週日 1月 25, 2009 2:58 am 文章: 123 來自: 台中 |
抱歉!沒有看到這條 您的主張很正確.建議您申請進入糾紛協調程序.要求管委會及樓下住戶依照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如果您家的裝潢很貴.因為要共同負擔.您可要求可依照條例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由一樓天花板往上修復.當然其修復費用也要共同負擔 個人見解.本人擔任公寓大廈管理員.
|
|
回頂端 |
|
|
clarkzou |
文章主題 : 公寓大廈管理修例第12條規定
發表於 : 週四 2月 19, 2009 5:36 pm
|
|
註冊時間: 週三 4月 04, 2007 1:06 pm 文章: 432 來自: 固德管理 |
公寓大廈管理修例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其原始行政院所提條文內容是:”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為各專有部分雙方或上下方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後來趙少康等立法委員提案加上”或其內之管線”讓條文內容變成:”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為各專有部分雙方或上下方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但在審查會時又刪除了”為各專有部分雙方或上下方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遂成為今天我們所看到的內容。
|
|
回頂端 |
|
|
clarkzou |
文章主題 : 共同壁及樓地板修繕條款變成漏水條款
發表於 : 週五 2月 20, 2009 10:08 am
|
|
註冊時間: 週三 4月 04, 2007 1:06 pm 文章: 432 來自: 固德管理 |
大部分人對公寓大廈管理修例第十二條的解釋是:「樓上漏水到樓下,如果發生漏水的位置是在樓地板,即樓上的地板與樓下的天花板這二條平行線之間,則其維修費用由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有人因此把這一條稱為漏水條款,並以此作為上下方各負擔一半修理費用的依據。但許多人,特別是住在樓下被要求分擔一半修理費用的人會覺得怪怪的,就像是本例,明明是樓上的自來水管破裂漏水到我家,自己已經是蒙受損失的受害者,為什麼還要出一半的修理費用?這樣的規定似乎違反大部分人過去的事理經驗。
但第十二條其實原本並不是要處理公寓大廈漏水的狀況,在最早行政院提出的公寓大廈管理修例草案內容中,這一條僅是在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為各專有部分雙方或上下方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它所要處理的是「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不是「管線」。
但趙少康等立法委員發現,如果規定中漏掉「其內之管線」,日後就可能會在「共有管線」問題上發生爭議。於是提案加上「或其內之管線」,讓這個規定更加周延。
後來的審查會中,大家又覺得規定中「為各專有部分雙方或上下方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對「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是重複多餘的敘述,於是把這段形容詞子句刪除,好讓文句更精簡流暢。只是這麼一來,可就造成誤解,把原本「為各專有部分雙方或上下方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其內之管線」延伸為「所有管線」。也把這一條「共同壁及樓地板修繕條款」變成了「漏水條款」。
|
|
回頂端 |
|
|
clarkzou |
文章主題 : 請教各位先進
發表於 : 週六 2月 28, 2009 11:05 am
|
|
註冊時間: 週三 4月 04, 2007 1:06 pm 文章: 432 來自: 固德管理 |
這個問題值得再繼續深入探討的是
如果原先立法過程中「其內之管線」所指的是「為各專有部分雙方或上下方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那在本案例中樓上在樓地板間的自來水管破裂,依舊該由上下方共同分擔嗎?
自來水管由樓上住戶所專用,那在上下方共有的樓地板間,是應該視其為樓上住戶房屋結構的一部份由樓上專有並負擔維護修繕義務?還是把所有「其內之管線」視為樓地板結構的一部份,由上下方共同分擔呢?
有先進主張在共用部分管道間的自來水管屬專有部分,發生漏水住戶需自行修繕。這是從建築物的結構,而不是空間來區分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但由此定義往下延伸,當這條在共用部分管道間都還算是專有部分的自來水管進入樓地板時,卻變成上下方共有,共同維護。這道理為何?
尚請各位先進達人指點
|
|
回頂端 |
|
|
lcp311 |
文章主題 :
發表於 : 週六 2月 28, 2009 11:30 pm
|
|
註冊時間: 週日 1月 25, 2009 2:58 am 文章: 123 來自: 台中 |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委託中華民國物業管理經理人協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委託專業服務案」辦理,完成彙編「公寓大廈管理Q&A修訂」乙輯。本輯「公寓大廈管理Q&A修訂」係以93年12月彙編之「公寓大廈管理Q&A」為文本,依據94年至96年間民眾向內政部營建署函詢重覆性最多及管理組織普遍性面對的問題增修訂,編輯內容依問題性質增修分類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管理負責人】、【管理費及公共基金】、【區域規範】、【使用管理】、【住戶權利】、【違規處理】、【管理服務人】、【管理組織報備】及【法規適用】等10個單元以利檢索,收錄問題共計200題,俾供查閱參考。
委託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受託單位:中華民國物業管理經理人協會 報告日期:民國 96 年 12 月
Q126.公寓大廈結構體內之水管管線因破裂而漏水,由何人支付修繕費用。
答:本題首應判斷者係上開水管管線破裂處究屬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或共同壁、樓地板,始得決定何人有修繕之義務。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定有明文。故如果上開水管管線破裂處係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且破裂原因不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時,參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自屬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始有修繕義務,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修繕完畢後,該修理水管之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就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另有規定負擔方式時,則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辦理。
Q136.樓上排水管漏水,樓下的住戶有什麼救濟方式?
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例如,樓上排水管漏水,若屬於樓板年久龜裂及管線失修以致造成漏水現象,則由樓地板上下方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平均負擔維修費用。但若該管線破損現象係因樓上住戶在其住宅內施工不慎所造成者,則維修費用應由樓板上方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同時,進行修護作業時,無論費用係雙方負擔或僅有一方負擔,如有必要進入任一方之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該住戶不得拒絕。此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
希望有參考價值
|
|
回頂端 |
|
|
clarkzou |
文章主題 : 學問即是在不疑處有疑
發表於 : 週日 3月 01, 2009 8:39 am
|
|
註冊時間: 週三 4月 04, 2007 1:06 pm 文章: 432 來自: 固德管理 |
感謝兄臺提供以上資訊
不過誰能確定官方所提供的訊息或邏輯一定是對的呢?
中華民國物業管理經理人協會所整理彙編的「公寓大廈管理Q&A」
官方已經在冷處理 過一段時間可能就拿掉了!
因為其有部分內容存在矛盾
或與官方看法不一
官方的資訊或邏輯可以列入參考
但千萬別認為官方說法一定是對的
謹提供以上個人見解
|
|
綜合以上的新聞判例 其實 房子興建之後 由於諸多原因 比方地震 建商的良莠不齊 造成
漏水的問題實在是很多 一般來說 漏水的一方 一定會造成生活的諸多不便 而其相對的
另一方 因為沒有同理心或是認為不關他事 往往不願配合 但是因為管路都是埋在樓地板間
我的天花板是你的地板 總不能從我的天花板敲吧 所以往往需要樓上的住戶配合處理 但
是一般往往牽涉到的是費用怎麼分攤? 而且對雙方都會造成生活上的不便 所以往往拖延
忽視 不願配合 若是再加上管委會不熟悉法規 不知道怎麼處理 往往就造成鄰居失和
爭訟不斷
在此只能建議雙方當事人 將心比心 有緣為鄰居 相逢即是有緣 管委會也應善盡其職責
盡量協調幫忙處理 而不是一味推諉責任 找出真正問題所在 再來協議如何分攤費用
我相信一定不難處理的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