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晚上被以前的老同事約出去喝咖啡    

 

在聊天的過程中     他問了我一個問題

 

到底仲介公司有無這個責任   必須告知客戶

 

有無奢侈稅的費用存在     我們先看一下下面

 

蘋果日報在今年4月18日的報導

 

 

房仲漏講 害欠稅135萬

不知課奢稅 民眾:專業在哪

2013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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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委託仲介賣屋時,應主動詢問房仲業者是否可能會被課奢侈稅,保障自身權益。范厚民攝

【顏嘉瑩╱綜合報導】奢侈稅上路將滿2年,仍有民眾不清楚課徵方式,近日有多位讀者投訴,委託知名房仲賣屋、地政士跑流程,但賣屋時房仲未告知得繳奢侈稅,賣屋後卻遭到國稅局催討補稅。專家建議,賣屋前主動詢問房仲業者相關稅費,若事後被課稅可求償。

新竹林先生向《蘋果》投訴,去年9月底透過永慶不動產新竹大潤發加盟店賣出名下僅有的1戶公寓,簽約時,房仲和地政士都未告知可能會被課奢侈稅,半年後,卻突然接到國稅局催討去年賣房的奢侈稅。 
林先生說,國稅局說除須繳納本金90萬元,因為延遲報稅,得再繳最少0.5倍的疑似逃稅金,讓他3天內就負債135萬元。 

被加0.5倍逃稅金

林先生氣憤的說:「當初是因為相信房仲才把房子交給他們,結果現在卻被課稅,專業度在哪裡?」
住桃園平鎮的Jack也碰到類似問題。Jack說,因父母離婚,父親將房子過戶給母親,母親持有約1年多後想賣出,去年底委託21世紀不動產賣屋,並在今年2月底簽約,賣屋後才接獲國稅局通知要繳80幾萬元奢侈稅。 

根本是推卸責任

Jack說,一般房仲看到謄本就應該知道有奢侈稅問題,但他們竟沒有看出。Jack說,「當初他們完全沒有告知,根本是推卸責任!」
接受委託賣屋的21世紀不動產中壢環中加盟店經紀人鄒昇融不願意回應,但21世紀不動產行銷經理曹若琪指出,當初經紀人口頭告知Jack賣屋後有可能會被課奢侈稅,也提供豁免條款方法,但因後續動作牽涉屋主隱私,仲介無權干涉。 

先諮詢稽徵單位

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盧天成強調,民眾賣屋時應主動詢問是否會被課奢侈稅,若房仲業者告知「不會被課稅」,但事後卻被課稅,民眾只要能證明,就能以「債務不履行」向該房仲業者、地政士提出告訴。北區國稅局建議,民眾有賣屋需求,可以先自行瀏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也可以電話詢問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或當地稽徵單位。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李同榮表示,房仲業者應事前告知民眾可能會被課稅,以口頭告知難免產生爭議,將發函給各縣市公會宣導,碰到民眾在持有2年內賣屋,應以書面通知可能會被課稅,避免爭端。 

奢侈稅案例及解決辦法

★房仲業者、地政士未事先告知會被課稅
→房仲業者有「據實報告或媒介義務」,因此買賣前未告知,履行契約有瑕疵,民眾可以提出證據並要求「債務不履行」,但除非房仲業者事前有擔保,否則勝訴機率不高
★房仲業者、地政士說「不會被課稅」,但事後卻要補繳奢侈稅
→房仲業者、地政士有「債務不履行」責任,民眾可提出證據(錄音檔、文字檔),向律師提出告訴,並要求賠償
★因為經濟因素,不得已賣掉持有2年內的房子,卻被課稅
→符合豁免條款(合理、常態、非自願性的不動產移轉),可向國稅局爭取以專案方式處理,並提出豁免證明
資料來源:天成律師事務所

 

    實務上來說   我們在接受屋主委託物件後   當然   最簡單的判斷方式   是看持有期間是否已過了兩年?

     Q:「持有期間」,要怎麼計算?

   A:從不動產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止。例如取得不動產於100年1月1日
 
       辦竣不動產登記,100年12月31日訂定銷售契約出售該不動產,持有期間為1年。
 
   再來  Q:哪些情況須繳納奢侈稅?
 
   A:奢侈稅是針對短期買賣非供自住的不動產。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含2年)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第5條規定
 
       之排除課稅項目外,皆應依法繳納。
 
   其他的一些部分   請看以下的部份   我不贅述
 
Q:哪些情況下,不是奢侈稅之課稅範圍?
A:(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間房屋(含坐落基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二)所有權人原符合第1點規定,但本人或配偶購買另1間房屋,以致於出售第1間房屋時擁有2間房屋,只要在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該第1間房屋;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該新房地,而且出售後仍符合第1點規定,即本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仍僅有1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例如農地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
(九)依銀行法第7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Q:什麼是「非自願離職」及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
A:應就個案事實情形加以判斷認定,若有這2種原因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情形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書面說明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Q:「自住房地」之條件?
A:(一)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但以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者為限。
(二)自戶籍遷入日至房屋核准拆除日或建造執照核發日止之期間屆滿1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 納稅義務人、稅率、稅基與稅額
 
Q:買方還是賣方負責申報繳納?
A:奢侈稅的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亦即由賣方負責申報繳納。
 
Q:稅率為何?
A: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為15%。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以內為10%。
 
Q:可以扣除成本嗎?
A:奢侈稅屬銷售稅性質,就像營業稅、貨物稅一樣,與賺賠無關,所以不能扣除成本。
 
◇ 罰則
 
Q:若故意向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低於實際交易價格,會有什麼後果?
A:納稅義務人申報之銷售價格如低於實際交易價格,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應納稅額發單補徵,並按所漏稅額處以3倍以下罰鍰。
 
Q:若沒有報繳奢侈稅被國稅局查獲,會有什麼後果?
A:國稅局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同時國稅局將視違章情節輕重,按所漏稅額處以3倍以下罰鍰。
 
Q:若將不動產登記於他人名下後再銷售,以便符合不納入課稅範圍要件,被國稅局查獲後會有什麼後果?
A:若利用人頭規避稅負,國稅局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以應納稅額3倍以下罰鍰。至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可處以罰金或追究刑責。
 
(以上資料源自於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但實務上  以我個人的經驗   簡單的以持有期間來看   然後告知賣方有無奢侈稅不是大問題  

真正的大問題在於  賣方名下究竟是否僅有一戶不動產  就很難去了解了  如果以符合資格裡的規定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間房屋(含坐落基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我個人就曾經幫同事在談判斡旋一間七期的別墅時  好不容易價位

 

已經接近   屋主也快點頭答應要賣了  但是  他突然想起  好像家裡

 

的祖產裡有一塊土地  他還有持分  於是我們請他確定是否有  因為

 

只要有  那  他賣這戶別墅  就會有這個問題  因為那間別墅的持有

 

期間還未超過兩年  後來果然是有  所以就沒成交了

 

也因為我們無法有一公開的機構可以查詢我們的賣方是否名下只有

 

一戶不動產  加上有些賣方可能自己也搞不清楚  而我們也無法承擔

 

日後萬一要補追繳奢侈稅的問題  也擔心萬一口說無憑  明明我們就

 

有詢問過賣方這個問題  日後出事了就說我們什麼都沒問  不夠專業  

 

所以只能在委託前  請賣方簽署一份聲明書  我們仲介在接受委託前  

 

已確實詢問並告知奢侈稅的相關規定  賣方都已知悉並明確沒有  

 

這樣日後雙方才不會產生爭議

 

 仲介不是萬能的  當然  該盡的責任  我們是責無旁貸  但是  

 

也必須政府機關有相關的配合方式 而不是把一切的責任推給我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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