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賣實價登錄誰來審查?

文 / 方承志
【台灣法律網】



自從地政士在101年8月1日開始實施不動產房屋實價登錄制度以來,即針對地政士法修法中對於地政士負責審核登錄資料真偽一事,課以行政罰一案要求提出修法覆議,引起到底誰應該對不動產實價登錄申報資料,負起真正審核責任的爭議?基本這項制度上是在地政士法規定上,要求地政士對不動產買賣及預售屋成交案件,均需依相關規定完成交易資訊申報登錄事宜,而地方政府地政主管機關只負責電腦資料的統計、彙整與製作。實際上地政士法對於地政管機關的基本要求,只有對於地政士負督導責任而已。

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的主要目的,就在於公開透明化不動產買賣交易制度,並提供正常房市交易價格之參考資訊,同時附帶的希望能達到抑制房價的功能,所以其在立法原則上是消極的管理作法,而不期待地政機關對於房市自由市場干預的機制。但是在民眾希望政府是維護民眾購屋消費權益之下,對於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正確性的建立及提供,就是地政主管機關責無旁貸的功能、任務與職責,但很遺憾的在現在的制度下,很難看到地政主管機關負起這樣的責任。

在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管理統計資料中,對於同一區段地價統計取樣資料中,因為IFRS國際會計報告制度對於不動產改以市(實)價列為成本,所以基本上地價是依據公式以房屋買賣價位的三成作為計算地價的計算,也就是說2014年1月1日起所有的地價登錄制度,如果沒有相當新的規範與規定,就會發生原來公告地價與實際地價的差價,而統計上取樣是以中間值取樣還是平均值取樣?基本上就會發生地價制定上的爭議?

地價是財稅的主要收入財源之一,而穩定的地價稅計算方式,因為涉及購屋契約書買賣條件附款價值,在業者會計帳務與交易習慣中,是否應該納入房價及地價稅計算的問題?基本上這是地政士必須依據申報文件認定,但是地政主管機關在沒有財政機關壓力及協調下,是不會刻意在房價及地價市場情況下去硬性規定,也就是說這是在上述現況,要推動任何地政或財政政策下,地政主管機關是完全沒有審核機制的。

表面上在2014年1月1日起的IFRS新制,會大幅提高政府地價稅與房屋稅的財政收入,但是實際上因為在會計帳目上,但實際上因為經濟不景氣在物價漲價後收入如仍不足提撥基金,或是因為市價計算虛增不動產資本,而列入實收資本虧損之間,可能反而導致企業經營在會計成本上的大增,負面的則是帶動物價的跟著上漲,這些都是在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下可能產生的。

在會計制度上不動產必須是因為買賣有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才能以市價計算企業經營上的不動產資本門成本,但是IFRS並沒有限制企業將不動產市價計算成本,必須以該企業所有不動產最近一次實價登錄資料為會計成本製作及計算的基準,也就是說該企業可以自行依據市場上,位於該企業附近的任一不動產登錄資料買賣價格作為成本計算依據,那麼在就會發生自從2011年8月1日實施以來各日期不同個案應用的差異,如果政府對於此一現象沒有一個指導的命令,那麼就很難作為物價有效控制的手段,而這就是地政主管機關與財政主計機關共同的責任,在今(2014)年以IFRS不動產市價制度要兼顧物價控制,與政府地價稅與房屋稅財政收入,沒有任何審核機制的話,那麼政府施政又豈是一個亂字可言,恐怕政府要在制度上嚴控嚴管,否則必然的在無奸不商的情況下,又導致勞民傷財的重大施政挫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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